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广告宣传、捐赠不一定有视同销售所得。

2017-01-09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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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市场价格100万元,成本80万元,那么一定有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吗?很多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和企业都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其实不然。

若该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一职工福利费       9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税务处理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还应再调增职工福利费20万元。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所对应的支出也应按照市场价值确认。那么,该企业纳税调整为100-80-20=0 (万元)。         既然如此,我们讨论视同销售有什么意义呢?意义在于费用是否超标。

 

若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为1000万元,账载的职工福利费为97万元,但计税的职工福利费应为117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也为117万元,而不是97 万元,因此调减117-97=20 (万元);税前除限额=1 000X14% = 140 (万元)>117万元,可以全额扣除。由此,视同销售产生的所得20万元又被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0万元冲减了,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若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为700万元,首先,计税的职工福利费为117万元,调减117-97=20 (万元);其次,职工福利费税收扣除限额=700 X 14%=98 (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98万元,调增117- 98 = 19 (万元),那么,该企业纳税调整为100 (视同销售收入)-80 (视同销售成本)-20(调增的职工福利费)+19<超标的职工福利费>=19(万元)

有很多人不能理解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不会产生所得,下面我们来验证。

沿用前面的资料,但该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0

贷:王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借:管理费用一职工福利费11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7000

该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已确认收入,不必视同销售。

若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为1000万元,此时账载与计税的职工福利费均为117万元,税前除限额=1 000 X 14%=140 (万元)>117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若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为700万元,此时账载与计税的职工福利费均为117万元,税收扣除限额=700 X 14%=98 (万元)<11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98万元,调增117-98=19 (万元〕。

可以看出,已在会计上视同销售的与未在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因此,企业以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不一定有所得,企业和税务机关均须注意。

 

备注:

1、企业会计现在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方法记账,这样比较清晰,和税法调整保持一致;即使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记账,税务机关也要按视同销售调整的。

 2、“所得”指的是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数,当“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发生变化时,扣除限额变化(费用是否超标),会导致调整所得出现正反方向的结果,未必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即没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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