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十二项优惠政策惠及房地产
自2020年1月下旬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房地产业自然也无法置身事外。自1月下旬开始,大部分开发商的成交量比往年春节期间暴跌,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将受到严重冲击。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行业在需求和投资端的影响程度可能更大。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国家密集出台财税新政,其中有十二项优惠政策关系到房地产企业:
一、企业捐赠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个人捐赠全额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实物捐赠免税。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购买防疫物品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买为职工购买医疗及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社保免、减、缓。从2月到6月,可以对全国(除湖北省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到4月,对全国(除湖北省外)大型企业可减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应减免单已缴的社保费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抵。重磅!刚刚,免征社保正式文件出台了!
七、医疗保险减免缓。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应减免单已缴的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八、住房公积金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降低工伤保险费费率。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十、延期申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湖北省: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一、依法减免房产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十二、依法减免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