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29个涉税风险点全揭秘!
一、增值税方面7个税务风险点
(一)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企业可以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二)项目公司设立方式未考虑税收因素
房地产集团受让土地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未事前考虑税收影响,项目公司的成立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增值税计算及缴纳时土地价款不能按规定扣除。
(三)融通资金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
集团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水平高于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利率水平。在项目公司层面上要考虑统借统还的利息利率是否高于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超出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四)关联企业间无偿或低息融通资金
房地产集团在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计息或收取低息。集团内无偿或低息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风险。
(五)价外费用未计收入
房地产企业签订合同时,若约定直接收取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且并非属于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属于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的代收款项,没有将代收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有罚款、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六)违约金未计入价外费用
如果房地产企业收到业主的违约金(购房合同履行)未计入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有罚款、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七)销售商品房价值与赠送物品价值未区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等行为,未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分别记载房屋和赠品的价值,统一按销售不动产开票计算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等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企业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没有分别记载房屋和赠品的价值,没有区分,使销售货物降低税率。带来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12个税务风险点
(一)是否存在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税务机关要求清算,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是否符合清算要求。
(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分摊是否符合规定。
(四)委托方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是否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计入拆迁补偿费。
(五)回迁户支付给委托方的补差价款,是否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六)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是否按照公允价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七)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是否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八)货币安置拆迁的,是否按照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或利息支出,是否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能够准确界定和核算开发间接费用。
(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扣除成本是否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十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的扣除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准确区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0个税务风险点
(一)不计或少计收入
1.完工产品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项目已竣工备案或已入住,取得预售收入,会计帐记在预收帐款,未结转销售收入。
2.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已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但不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
3.以房产对外投资、低价卖给内部职工,售价偏低,未视同销售。
4.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中介服务费等债务未按照市场销售价确认收入。
5.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确认或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6.银行按揭贷款不及时确认收入或者隐瞒首付款收入。
7.预售收入不及时入帐。如应计入预收帐款的定金、售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
8.房产租赁收入未申报销售。
9.拆迁安置房未作销售或按协议价作收入,未视同销售。
10.对外投资减少,无转让收益。
11.政府返还、政府奖励未计入营业外收入。
12.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收入未入帐。
13.车库、阁楼、地下室及精装房装修部分未申报收入。
14.将银行按揭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不做为预收款处理。
(二)虚增成本
1.造价低于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
2.已包含在总合同中的附属工程、水电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又单项签订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
3.虚构补充合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合同。
4.通过采用转让地价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建安公司。
5.自购建材费用重复计算扣除。
6.建筑安装发票非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7.到税务局代开大额建安发票或者买票,虚列成本。
8.园林公司虚开苗木发票,或收购苗木作为自有苗木开具免税发票。
9.将明星代言费等费用计入施工成本。
10.通过挂靠建筑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成本。
11.虚开“劳务派遣费”发票。
12.拆迁补偿费虚列或未取得税法允许税前列支凭据。
13.套用高标准的工程定额,虚增开发成本。
(三)多提预提费用
1.预提了不允许预提的配套设施建设费,如将园林绿化费做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
2.多预提了允许预提的金额,如预提出包工程发票不足金额,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10%;
3.已完工的配套设施不及时的进行清算;
4.虚设配套设施并预提相关建造费用。
(四)配套设施成本结转不准确
将自用、营利性的或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车库、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开发成本,应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或虽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五)混淆项目,加大前期开发成本
人为调整建安成本在各个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将未完工的或打算自用的开发产品成本计入到已完工的开发产品成本,多转主营业务成本,人为调节利润,扩大税前扣除。
(六)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代付小区商住楼/施工企业水电费计入企业开发成本。
2.将工程专项借款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
3.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
4.同一区域多个项目运作的成本费用为准确划分。如将已结束未注销的项目后续费用通过各种形式转移至正常项目公司。
(七)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
1.分摊扣除的利息费用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规定。
(1)集团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水平高于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利率水平。
(2)项目公司向集团支付的利息,未取得集团开具的免税发票;
(3)未将统借统还协议、集团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留存备查。
2.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应资本化分摊到开发成本中。
3.房地产集团在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计息或收取低息。
(八)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不准确,未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销费用,造成多转成本。
(九)利用甲供材多列成本
1.施工合同里明确注明了包工包料,材料由施工方全部负担,但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了开给建设方的材料发票,重复列支成本。
2.施工合同里注明了只包工不包料,材料由建设方提供,但是建安发票金额却包含了甲供材。
(十)多列费用
1.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会务费、业务费、考察费等支出凭证后面的附件实际是烟、酒、餐饮发票等。
2.会务费后未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的其他凭证。
3.样板房装修费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未计入开发成本。单独建造、事后拆除的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未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售楼处租赁费一次性列支,未在租赁期摊销。
4.将不予列支的高利贷利息开成咨询费发票计入管理费用。
5.公益性捐赠超限额或直接捐赠未纳税调整。
6.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未调整,或者计入到其他无扣除限额的其他科目核算,如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劳保费、差旅费中列支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购物卡、礼品、餐饮支出。
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尽量降低税收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环节众多,拿地、拆迁、设计、土建、装修、营销等等,每一项经济行为的发生都会涉及税金。因此,房地产税收筹划必须结合以上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以降低税收成本,而不能以违规手段逃避纳税,否则将自食恶果,遭受更大的损失。
文章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