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哪些地区有明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部分省市税务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就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算扣除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予以明确。
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地区明确了呢?小金进行了收集梳理,详见如下正文,点击蓝字即可了解。
1、安徽省规定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2.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一、本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除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之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在不超过《宣城市2005-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金额内,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金额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不实的。
四、《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含8元/㎡墙改基金;不含36元/㎡的人防异地建设费、45元/㎡的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及高层二次供水维护运营费等。
对纳税人收到返还的墙改基金,应相应调减《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对纳税人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和高层二次供水维运费等,应相应调增《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清算鉴证工作中,发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扣除标准》的,应当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除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应按《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出具报告。
六、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扣除标准》的,主管地税机关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的,按《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核定扣除。
(二)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及经市或县(市、区)地税局、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
七、核定扣除金额应按照《扣除标准》所列房地产项目竣工年度、类型、结构、用途及对应的扣除标准分别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
八、本公告所称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及竣工年度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和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九、2004年及以前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按2005年度的扣除标准执行,2011年及以后年度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按程序定期公布。
3.关于宣城市2011-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宣城市2011-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
单位:元/平方米
1、本表中“竣工年度”是指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竣工日期的所属年度。
2、本表所列四项成本中含:墙改基金;不含:人防异地建设费、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及二次供水维运费。
3、本表所列四项成本中含每平方米60元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超过部分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据实扣除。
4.关于宣城市2008-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库(位)及地下人防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宣城市2008-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库(位)及地下人防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
单位:元/平方米
注:
1、本表中“竣工年度”是指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竣工日期的所属年度。
2、本表所列四项成本中含60元/平方米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超过部分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据实扣除。
3、纳税人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本扣除标准的,依据《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并应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地质勘探报告;2、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图;3、工程验收部门意见书。
5.关于宣城市2013-2014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宣城市2013-2014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
单位:元/平方米
7.关于发布宣城市2017-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9.关于在滁州市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四项成本预警值管理的公告(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本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高于《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五、2013年及以后年度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按程序定期公布。
10.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淮南市2010-2013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
单位:元/平方米
11.于淮南市区2014-2016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淮南市区2014-2016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
2、黑龙江省规定
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49号)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查账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核定条件
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进行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不实等问题的;
(五)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当地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有关部门所认定公布的造价或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式和方法
四项成本的核定要根据各项成本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差异,结合本地区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进行分项分类分年度核定。
(一)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四项成本中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文规定支付的费用,凡不超过规定标准,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或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扣除。
(二)按照当地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定。四项成本中按照市场合同议价支付的成本(费用),由市(地)、县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分房屋结构、用途、年份,确定本地区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清算时凡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据实扣除;票据合法、实际支付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说明理由,由清算人员进行确认,对无正当理由的按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四、其他事项
四项成本中,由市(地)、县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要由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公告。首先确定2006年—2010年度单位面积金额标准,以后按年确定并及时公告。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与本地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协调,于7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2.关于市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单位:元/m2
3、山西省规定 1.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税机关可参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不真实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平米成本,明显高于当地公布的四项费用单位平米造价,又无正当理由的。
4、山东省规定 1.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5、陕西省规定 1.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9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杨凌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业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文章来源:土地增值税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