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常见争议问题解析
印花税是被很多人称之为“小税种、多风险”的一个税种,虽然涉及金额一般相对较小,但由于其行为税的特征导致日常经营中涉及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特别多,从而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很多企业涉税风险推送的清单中,从数量来看,多数以上的风险都是跟印花税相关的。
自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施行以来,大家对印花税的关注更是越来越多,笔者也做了学习,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争议问题: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款,以及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两种情况都不交。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口径应该是一致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款,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人出资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时,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购买货物,未签订买卖合同,只有小票、收据、发票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答:不交。小票、收据、发票等,不属于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中的应税凭证。因为小票、收据、发票等只是证明交易达成、货物交付一个单据,不具备买卖合同所拥有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但订单、要货单等单据,虽然不叫合同,但一样可以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属于印花税法中的应税凭证。
三、口头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
同时要注意,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四、购买计算机软件属于印花税法中的动产买卖合同吗?
答:属于。民法典没有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定义,但目前法律界对于两者的划分,普遍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除了不动产以外的都是动产。
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属于动产的定义。
五、《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包含。但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
六、广告合同,包括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存在争议,有3种观点。
第1种,全部不用交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4号公告所附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填表说明,承揽合同税目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可见,列举六种具体合同之后并无“等”字。因此,列举的合同没有广告合同,广告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
第2种,就广告制作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广告设计、发布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列举六种具体合同之后是有“等”字的。因此,广告合同虽然在民法典中没有具体的定义,属于无名合同,但广告制作合同应该归为承揽合同。
第3种,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都需要缴纳印花税。2019年的《广告法》中,广告合同已不再区分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统一为广告合同,因此所有广告合同都属于承揽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甲公司对A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实缴出资为零,甲公司转让A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对价为10万,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有2种观点。
第1种观点,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0万。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仅为10万,不包含认缴但未实缴的100万部分。
第2种观点,不需要缴纳。22号公告明确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指的是转让未出资的认缴权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而是一种出资权力、出资资格的转让。
八、营业账簿选择按年缴纳,对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变动额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例如2022年年初实收资本金额为100万(无资本公积),年中增资至150万,2022年年末又减资至90万,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选择按年缴纳,只要考虑年末和年初的差异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年中变化。本例中,2022年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为90万,小于年初金额100万,因此本年无需就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假设该案例中,2023年又增资10万,至2023年年末实收资本为100万,较2022年年末90万增加10万,是否还需就2023年增加的10万缴纳印花税?按照政策应该是不需要了,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实收资本增资10万至100万,该100万在以前年度已经纳税,因为本年增加的10万无需再行纳税。
九、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退税?
答:不可以退税。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合同只要签订了,不管实际执行与否,印花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缴纳的印花税不能退税。
但,如果已签订未履行的合同,印花税尚未申报缴纳,还需要缴纳吗?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从合同签订日至申报纳税是有一个时间差的,那这个时间差内合同作废,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笔者认为按理是应该纳税的,但实务中也税局也很难监管这种情况。
十、企业日常经营中签订的购水、购电、购气、购热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单独区分的,因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但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单独规定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这是特例。
十一、合同签订后并缴纳了印花税,后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
答:只要合同没有变更,就不需要补交印花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十二、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有2种观点。
第1种,不交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是投资行为,不属于股权、不动产出售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曾做出相关答复,明确了股权出资行为不缴纳印花税;2022年福建税务局也曾做出答复,明确以房产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为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第2种,交税。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实质就是股权、不动产的出售,只是出售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实务中,股权出资、不动产出资到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认可《出资协议》的,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十三、股权、不动产划转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同上问,存在争议,有2种观点。
第1种,不交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股权、不动产划转不属于股权、不动产出售行为。
第2种,交税。股权、不动产划转,如果取得股份对价,实质也是股权、不动产的出售,只是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划转企业的股份;如果没有取得对价,实质上属于赠与,也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实务中,股权、不动产划转到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理解什么叫划转的,所以也不认可《划转协议》,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十四、零元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看情况。如果本身股权价值就为零,例如转让一家亏损的企业,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实际上也为零,那这个转让行为的交易价格本身就应该是零,印花税计税依据也为零,自然无需缴纳印花税。
但如果股权价值本身就大于零,零元转让就视同赠送,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赠送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该缴纳印花税。
另外,如果不是零元转让股权,而是低于公允价值转让股权,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局也是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
十五、应税合同涉及的卖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合同签订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除合同未列明金额以外,其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日都已经确定了;而合同实际履行后才会发生才能确定金额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显然不属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我们从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使合同履行中涉及实际结算金额变化了,只要不变更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始终都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这也是印花税作为行为税的基本特征。
但如果签订合同时,卖方基于付款周期、交付条件等原因而需较一般交易情况下多收取的价款(如延期付款利息等),这部分价款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金额,本身就属于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应计入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十六、涉及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哪些单方交,哪些双方交?
答: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都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如果另一方为非个人,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他涉及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大部分情况下合同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十七、企业在吸收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股权、不动产转移的,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答:仍存在争议,因为目前并无针对重组的印花税优惠政策。虽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但财税[2003]183号规定的改制,前提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因此有些地方认为必须是国有企业改制方可适用免税,其他企业改制不可适用。
十八、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融资性售后回购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都按照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且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但融资性售后回购合同并无特殊规定,售后回购过程签订的出售、回购的合同,需要分别按照两个经济行为缴纳印花税。
十九、集团间资金池业务是否需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
根据银监发(2018)2号的规定,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一般系商业银行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因此,集团间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以下资金拨付方式:①成员公司将自有资金上拨给集团公司统一账户归集;②集团公司将资金回拨给成员公司(未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③集团公司将资金超额拨付给成员公司(超过成员公司上拨给集团公司的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只有第③种情况,才是集团公司委托银行向成员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才需要缴纳印花税,第①种和第②种都未实质发生贷款业务。
二十、无偿赠送客户产品的合同是否需要视同“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存在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该合同应视同“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按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如2022年福建省税务局的官方答复就是这个口径。
有些观点认为印花税只对列明合同交税,赠送合同并非未列明金额的“买卖合同”,因为无偿赠送客户产品,如产品试用等,最终还是为了销售其产品,前期免费赠送的成本最终会在后期销售价格中得到弥补;同时,针对客户的赠送行为,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而非“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避税情形,税局也不应采用核定方式来计征印花税。笔者也更认同该观点。
文章来源:三洗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