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增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县开发一个项目,现在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请问在土增清算时收入含不含无产权地下车位的收入?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对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行为征收,对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产权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分摊对应成本与收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福建税务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