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及住建部要求各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但未规定全国统一比例,而是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包括配建。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可能将配建公租房作为土地竞拍条件之一,比例通常在5%-15%之间(不同城市差异较大)。?公租房?: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购买满5年并补缴土地收益后,可以转为完全产权的住房?;?廉租房?:指政府或机构拥有,以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租户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都属于保障性住房。?
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从拿地后,即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保障性住房所占土地面积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