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涉税解析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其实在相关的规定中无明确要求,我们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来推敲其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使其能够在土增清算过程中减少税企争议,能够更加公平、合理。
先看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根据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等原则对成本进行归集、分类、汇总。第二十九条中要求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第三十条明确了成本的分摊方法,确定其应根据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支出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第六款规定:“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虽然立法目的不同,但都存在共同成本的分摊问题,相关规定都强调收益对象、合理分配的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在这一点上其规定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上,可以参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核算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分摊方法的确定,应遵循受益原则、配比原则、一致性原则,而不能凭空想象随意选择某一分摊方法,更不可以人为调剂。其实土地成本分摊方式真正的是取决于配套设施的具体性质、产权归属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真正为项目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相应的土地成本才能被计算在扣除项目中。
文章来源:F浅谈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