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谁来缴?

2025-04-2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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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有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改)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二、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 问: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问:房产租赁中,给予客户3个月免租期,是按照总租金和总月份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从租计征计算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的情形,房产税无免征优惠。

一般而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收政策及优惠范围方面是相似的;所以很多人容易混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然而在房产税方面,却没有类似的免征规定。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答复观点不一致,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案例:免租期与无租使用租赁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我公司经营房产租赁业务,不属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给予承租方的房租临时性减免情形,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公司规定凡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承租方两个月免租期,同时为支持子公司发展让其无租使用一处房产,请问这两种业务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综上,你公司在事先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你公司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让子公司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子公司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房产“无租”或“免租”哪个不交房产税?分清了吗?

问:我企业有两处空闲房屋用于出租,一处出租给企业的下属单位作为办公场所,不收取租金;另一处为企业新建商铺,为引入商机招揽租户,出租时合同约定免租期为五个月,租期三年。对于我企业提供无租使用和约定免租期的房产,均没有租金收入,是否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答: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无租使用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并由实际使用人代为缴纳;合同约定免租期的,尽管免租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企业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赚取租金,依然需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无论是“无租”还是“免租”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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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免租是指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在免租期内应当正常按照从价方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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