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拆迁时对拆迁房屋的评估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01、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宗毛地宗地。由我公司负责搬迁安置拆迁户。我们在房地产项目用地拆迁时,为确定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而对拆迁房屋的评估的,发生的评估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02、辰爸禾语解答
目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中,对于评估费往往集中于旧房转让采取重置成本法下的评估费税前扣除问题。而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拆迁环节发生的评估费,虽然无直接政策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环节的必要支出,应允许据实扣除。
参照《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第六条第3项规定,评估委托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评估费用,计入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但是若评估委托方是被拆迁人,支付的评估费用不可以扣除。
文章来源:辰爸禾语 辰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