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要缴契税吗?

2025-12-0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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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地过程中,若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滞纳金,这笔支出是否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一、契税征税核心逻辑:只对 “权属取得必要对价” 征税

要搞懂滞纳金是否缴契税,首先得明确契税的征税本质 ——对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 行为对应的 “经济利益” 征税,核心指向 “为取得权属而支付的必要对价” 。

简单说,只有那些 “不支付就拿不到土地 / 房屋权属” 的支出,才属于契税的计税范围。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本身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属于 “取得权属的必要对价”,具体可从两个维度判断:

1. 从权属取得条件看:滞纳金不具备 “必要性”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心条款,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关键条件是 “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而非 “支付滞纳金”。哪怕存在延期支付出让金的情况,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和交付,也不会因为滞纳金没缴就受影响。

这意味着,滞纳金的本质是 “违约惩戒支出”—— 是对延期付款行为的处罚,而非 “取得土地权属必须付出的成本”。

2. 从价格形成逻辑看:滞纳金不具备 “关联性”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成交价格的核心,由土地区位、面积、规划指标等客观因素决定,是事前约定的固定对价;而滞纳金则是事后产生的不确定性支出,金额由延期支付的时长、基数等变量决定,和土地本身的价值、成交价格没有直接关联。

二、政策依据:滞纳金未被列入计税依据范围

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都明确了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而违约金并未被纳入其中:

1. 财税〔2004〕134 号文

明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协议出让方式下,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必要经济利益”。

2. 2021 年第 23 号公告(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

进一步细化了计税依据范围,新增 “征收补偿费、实物配建房屋” 等项目,但这些新增项目本质仍是 “取得土地对价的延伸”—— 依然是为取得权属必须支付的利益,和滞纳金的 “违约惩戒” 属性完全不同。

关键结论:两份文件列举的计税依据中,均未包含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滞纳金)”;且所有列入范围的支出,都符合 “必要对价” 的核心特征,与滞纳金的处罚性质截然不同。

三、地方口径:多省税务机关明确 “滞纳金不计入计税依据”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多个省级税务机关也通过公告、12366 咨询回复等形式,明确了这一问题的执行标准:

1. 吉林省税务局(2011 年第 2 号公告)

直接规定:用地人未按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计收的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2. 安徽省税务局(2020 年 6 月 12366 热点解答)

明确回复: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如为滞纳金,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3. 河南省税务局(2019 年咨询答复)

指出:企业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缴纳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缴纳契税(建议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事宜)。

笔者逻辑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 “违约惩戒支出”,而非 “取得土地权属的必要对价”,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无需缴纳契税;

企业在申报契税时,需将土地出让金与滞纳金区分核算,仅以符合政策规定的 “成交价格及相关必要支出” 作为计税基础;

虽然多省已明确口径,但各地征管细节可能存在差异。

总之,判断一笔支出是否缴契税,核心就看“是否为取得权属的必要对价”。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处罚属性,决定了它与契税的征税逻辑不符,无需缴纳契税。

1、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条规定,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2、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6月)

问: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是否缴纳契税?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您公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如为滞纳金,则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3、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款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4-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给国土资源局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因而不需要缴纳契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章来源:行成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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