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可以作为开发税金及附加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印花税在土地增值税前能否作为开发税金及附加扣除的问题,需结合不同环节和政策差异综合分析。
01、基本原则与政策背景
1.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界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允许扣除。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处理存在特殊性:
营改增前: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一部分,按“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比例扣除,不可单独重复扣除。
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但土地增值税政策未同步调整,多数地区仍延续原扣除规则,认为印花税已通过费用比例间接扣除。
2.政策争议与地方差异
(1)支持扣除的观点:部分观点认为,财会〔2016〕22号文件调整了会计科目,印花税若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应允许单独扣除。例如广东、山东等地明确,销售环节的印花税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三十七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
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2)反对扣除的主流做法:多数地区(如四川、浙江)认为,印花税无论会计科目如何调整,均不得重复扣除,因其已通过费用比例间接体现。
《中国税务报》2018年8月10日 08税务财会版 吴伟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要求,全面试行营改增后,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原在管理费用(税金)中核算的印花税纳入 “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新会计制度出台后印花税如何扣除?一些税务人员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当时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的规定,基于当时的上位法(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现在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文件的相关规定理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02、不同环节印花税的处理
1.取得土地环节的印花税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入土地成本并允许加计扣除,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一部分。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的5%或10%比例限额扣除,印花税已包含在该比例中,不得单独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2.开发环节的印花税
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印花税,营改增前计入“管理费用”,营改增后调整至“税金及附加”,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仍按费用比例扣除,不可单独列支。
3.销售环节的印花税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对销售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再计入“管理费用”,而是计入“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立法是基于当时的会计处理,虽然会计政策变化了,但土地增值税立法本意不变,即使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仍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非房开企业转让旧房: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可单独扣除。
房开企业销售新房:多数地区不允许扣除,但广东例外,例如,广东省规定,若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可单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中明确,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03、实务操作建议
1.关注地方政策 部分省份允许销售环节印花税扣除,需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争议。 2.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若企业将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主动调整,明确是否属于可扣除范围。 3.避免重复扣除风险 若将印花税既计入管理费用又作为税金扣除,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重复列支,导致纳税调整。开发环节的印花税已通过费用比例扣除,销售环节的印花税若地方政策允许扣除,需确保不与其他成本项目重复。 4.合法凭据要求 所有扣除项目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如完税证明、合同等),否则不得扣除。 5.特殊交易类型处理 转让未开发土地时,需区分购入环节和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前者计入管理费用,后者可作为税金扣除。
“税金及附加”通常指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在营改增前,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一部分,按“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比例扣除,不可再单独重复扣除;在营改增后,印花税的会计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但土地增值税政策未同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已通过比例扣除开发费用,一般不能作为“开发税金及附加”在土地增值税前单独扣除,印花税不得重复作为税金扣除。
具体操作需结合地方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避免因重复扣除或遗漏引发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