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好冤啊!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征土地增值税

2019-11-2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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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征土地增值税冤枉吗?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12月22日,刘某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竞买申请书,参与淮国土挂(2010)58号地块(面积30.298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拍,同日向该局交付保证金2150万元,取得竞拍资格。

2011年1月5日,刘某以11010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同月12日,刘某登记注册成立淮北市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某置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刘某任法定代表人。

同月18日,刘某以受让人身份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龙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又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受让人变更为龙某置业公司。

同年3月23日、25日,刘某通过龙某置业公司两次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2355万元,加之原先缴纳的保证金2150万元,共计缴纳5505万元。

之后,刘某将龙某置业公司的股权(包括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以6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1。

2012年3月29日,龙某置业公司股东由刘某变更为刘某、赵某1,刘某将其持有的公司800万元股权转让给赵某1,赵某1出资比例为80%,刘某出资200万元占20%。

同日,龙某置业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刘某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赵某1为公司执行董事并聘任赵某1为公司经理。

同年4月13日,龙某置业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将刘某名下80%的股权转到赵某1名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1。

同年7月17日,刘某与赵某1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补充协议。

同年7月27日,赵某1向刘某付清该地块全部转让款。

2013年10月21日,刘某按照赵某1要求将其持有的龙某置业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到黄凤英(系赵某1公司会计)名下。

2014年3月24日,龙某置业公司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在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龙某置业公司名下。

由于该股权形式之下的主要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刘某被认定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实施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中获利,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17年7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刑终195号《刑 事 判 决 书》,判决刘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刘某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刑终195号刑事判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申20号《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驳回刘某申诉。

上述案件中可能隐含了相关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禁止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投资额达不到25%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转让投资额达不到25%的土地使用权,将可能被判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从上述的司法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投资额达不到25%的土地使用权,将可能被判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另外,我们从上述案件判决可以推断出,股权形式之下的主要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先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实质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将被司法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既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实质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11]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均是以个别复函的形式明确: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认为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对此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股权转让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案例也不鲜见。例如,苏州工业园区翡翠公司股权转让被园区地税征收高额土地增值税一案,即是源于687号函。

综上,你认为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征土地增值税冤枉吗?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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