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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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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2012-08-20
文章摘要
四、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
(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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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2 92号文]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4-10
文章摘要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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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2011年6月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2011-06-08
文章摘要
问题三:对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问题四: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
答: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占比计算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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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 2010 106号]
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06-04
文章摘要
六、同一清算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如无法按房地产类型进行完整、明确区分的,暂按可售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
?3、对不同房地产类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如能提供确切证明材料(如决算报告、图纸等)且能明确区分的,可单独按其实际占地计算土地使用权成本;
?4、考虑到商业用房开发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如同一清算项目中有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多种房地产类型,且无法明确区分各类型成本、费用的,在按可售建筑面积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时,允许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计算,同时其它房屋类型相应下浮。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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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9]18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23
文章摘要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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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09 6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2009-08-10
文章摘要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适用免税规定。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中“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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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01-09
文章摘要
18、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19、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销售的,分期清算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可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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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8]7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06-03
文章摘要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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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22
文章摘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包括普通住房又包括非普通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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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8]44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3-27
文章摘要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
(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二)上述项目在计算时,如其成本费用混合核算的,应以不同类型的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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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7]102号]
关于印发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02
文章摘要
第三条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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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5]19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20
文章摘要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的,也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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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 2009 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6-06-26
文章摘要
(四)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对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开发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价款、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相关费用等,如无法按房地产开发类型进行计算分摊的,应当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别核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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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5]53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04-12
文章摘要
七、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 因《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区分不开的,一律按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