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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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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类核算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三种产品类型分别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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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16
文章摘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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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01
文章摘要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九条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或按分期项目分别开具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发票的开具、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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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 2015 43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5-17
文章摘要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定期发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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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5-01-09
文章摘要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计算问题
房地产清算项目按以下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非普通住宅
第三类:其它类型房地产
注:“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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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09-12
文章摘要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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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解释]
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
2014-06-27
文章摘要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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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8-26
文章摘要
二、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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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13]4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3-03-05
文章摘要
四、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根据规定,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未分别核算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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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13]4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3-03-05
文章摘要
四、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根据规定,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未分别核算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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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2 92号文]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4-10
文章摘要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筑安装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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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2011年6月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2011-06-08
文章摘要
问题三:对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问题四: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
答: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占比计算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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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9]18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23
文章摘要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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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01-09
文章摘要
18、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19、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销售的,分期清算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可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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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8]7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06-03
文章摘要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