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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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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09 6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2009-08-10
文章摘要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适用免税规定。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中“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