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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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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类核算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三种产品类型分别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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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8]7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06-03
文章摘要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