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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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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2 92号文]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4-10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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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2011-06-08
文章摘要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中,如何确认属于单一开发项目还是分期开发项目?
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须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自行确定分期开发的,一律以单一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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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第10号]
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01-25
文章摘要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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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税发 【2010】235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11-11
文章摘要
二、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
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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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9]18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2-23
文章摘要
一、关于清算单位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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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22
文章摘要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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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地税政【2007】87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9-19
文章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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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7]32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08-15
文章摘要
四、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分期建设、分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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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 【2007】14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25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根据《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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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地税发[2007] 214号]
关于上报《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请示
2007-06-15
文章摘要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及相关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经土地部门批准成片承受土地,由于企业有计划的对开发项目分期分批进行,先后进入开发阶段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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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地税发[2007] 214号]
关于上报《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请示
2007-06-15
文章摘要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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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7]46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3-05
文章摘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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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7〕22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2-02
文章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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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5】609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15
文章摘要
二、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若干个预售许可证的,以预售许可证为单位编制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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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5]20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06
文章摘要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