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数据服务平台
VIP专属特权
-
畅享全站
vip优选免费,全站畅通无忧
-
优享案例
专业案例严选,解决实务难题
-
专享咨询
云集财税大咖,在线专业答疑
-
云享视频
财税干货解析,直击难点痛点
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扫码关注房税控
微信小程序
法规列表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7-09-09
文章摘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