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一文搞懂房企送礼的个税扣缴规定

2020-10-1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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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中,房企为了业务推广、宣传亦或是为了维护关系等等原因需要而经常发生送礼业务。其中涉及到是否需要扣缴个税的问题,常常让财务人员比较纠结。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及税法政策,归纳总结送礼是否涉及个税扣缴的判断标准,以供参考判断。

案例:天天房地产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以下三种类型送礼情况:

1、为促成交易顺利完成,给已签约的客户(个人)送礼;

2、为公司维护人际交易往来,节假日给相关部门人员送礼;

3、为感谢老客户的推荐和引流,给老客户(个人)送礼;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种种送礼行动,因不确定是否需做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财务为此感到十分头痛。

上述三种送礼模式讨论礼是否需要扣缴个税,我们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销售赠送”无需缴纳个税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即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换而言之,如是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企业应取得受赠人支付对价的前提下赠送礼品,此“赠送”实际非“无偿赠送”,而属于有偿销售行为,被赠送人实际有支付一定的交易对价而取得“赠送礼品”,则被赠送人取得礼品不属于个人获取无偿所得性质,而属于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性质。

因此,此情况下个人取得的“赠送礼品”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此“销售赠送”,是指企业向受赠人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而非受赠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如受赠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同时企业向受赠人赠送礼品,则属于受赠人取得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范围。

二、“折扣或折让券”礼品无需缴纳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无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何理解“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 重点需要关注“具有价格折扣或者折让性质”这个范围,即企业赠送的只是折扣或折让券,而非商品、服务亦或者是现金。受赠人仍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或支付交易对价,才能获得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企业赠送折扣或者折让券,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范围。

  分析总结  

综上分析,前文提及的三种模式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可结合上述两项判断标准。

1、模式一:为促成交易顺利完成,给已签约的客户(个人)送礼。此模式为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受赠人(客户)送礼,为“销售赠送”,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人)也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2、模式二:为公司维护人际交易往来,节假日给相关部门人员送礼。此模式为无偿赠送,赠送的礼品如非折扣券或折让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模式三:为感谢老客户的推荐和引流,给老客户(个人)送礼。此模式为老客户(受赠人)提供服务而取得礼品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大型房企为了促进楼盘销售采用全民营销模式,如由老客户推荐新客户并成功签约,即按约定给予老客户报酬,与上述送礼不同,支付对价为货币资金。针对此类全民营销模式,房企作为支付人,具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实际操作,房企不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亦需同时取得合法可扣除凭据,其中涉及的部门及办理程序较为繁琐,且需扣缴量较多的情况下,更加重财务人员的工作,也可能会出现疏漏的情况,而导致漏申报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正坤推出针对房地产行业全民营销平台-“惠税易”,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通过“委托代征”方式解决房企全民营销、理财产品佣金等自由职业者的税务难题,即企业只需在支付正常佣金的基础上额外结算一笔服务费(8%-10%),房企可取得合规专票、自由职业者可取得合法完税证明,助力双方降低税负成本、规避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季冬梅     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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