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2020-09-2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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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安徽省税务局2020-09-2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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