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厂区绿化土地使用税问题

2020-12-0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969 点击收藏

我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实际建设利用了其中约10%的面积,其余90%未利用公司进行了绿化种植,绿化种植部分未围档并向社会开发,请问我公司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仅就建设利用部分交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报批确定应纳税面积?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12-02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