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2020-04-01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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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01、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

A企业(查账征收)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5万元,减免税额20万元(100×25%-5)。假设其他条件不变,A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300-100)×50%×20%=25万元,减免税额50万元(300×25%-25)。

案例二:

B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2019年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2500×10%),假定该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50-100)×50%×20%=20万元,减免税额42.5万元(250×25%-20)。

(四)填报方法

1.查账征收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免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免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一第二种情况为例(本指引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2.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企业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数、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二为例: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02、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A企业为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19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四)填报方法

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1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03、社区家庭服务业减计收入优惠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案例解析

 A企业是一家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2200万元,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2019年6月以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可以减计为900万元(1000×9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00)×25%=125万元,节税25万元(100×25%)。

(四)填报方法

 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4.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0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案例解析

A企业主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019年6月购进一台价值为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预计残值为0。2019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会计计提折旧额=600/10/12×6=30万元,假设企业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缩短折旧年限为5年,则税法允许计提折旧额=600/5/12×6=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30=30万元,节税30×25%=7.5万元。

(四)填报方法

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8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2.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05、扶贫捐赠据实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四)填报方法

(1)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无结转三年扣除政策,在当年度扣除限额内优先扣除其它公益性捐赠后未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金额,可更正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将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

(2)2016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三年扣除,结转扣除后尚未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金额,可更正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将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同时在2019年度申报时,将该金额从《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对应年度的“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中扣减。

(3)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3行“扶贫捐赠”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

(五)注意事项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湖北省“目标脱贫地区”名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捐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鄂税函〔2019〕63号)。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06、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保险企业2019年度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00万元,其中2019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为2000万元,则2019年准许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为2000×18%=36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300万元。若A企业2019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400万元,则只允许扣除360万元,超过部分4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填报方法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2.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07、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二)政策要点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9年持有创新企业CDR1000万元,当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00万元,转让一半的CDR取得差价所得2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A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100万元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差价所得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

(四)填报方法

 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1-7行、第12行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08、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9年1月1日向B企业定向发行符合规定的永续债1000万元,贷款利率为10%,每年年底支付当年利息,A、B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一致。如果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B企业2019年度确认收到利息收入100万元(1000×10%),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A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A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B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利润总额,A、B企业均不用做纳税调整。

(四)填报方法

以下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方法,选择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直接在利润中反映。

投资方B企业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1-7行、第13行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2.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3.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4.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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