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企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2020-10-26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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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点评案例六:

案例六字少事大: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77.90万元,税额30.24万元,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学习案例六之前,我们先搞清楚什么是虚开发票与虚开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高处50万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上面的规定,虚开的税额30.24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条红线,企业是绝对不能碰的。企业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那么面临虚开发票、会计应该如何自保?

三、如何区分虚开发票与虚开发票罪呢?

(一)考虑是否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6.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判断。

(二)考虑开票的上家是否走逃(失联)或不纳税申报、虚假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考虑接收虚开发票是否有主观故意性

没有主观故意性,没有在账上列支的(这个很重要,请细品、细品、细品),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容易被判断为虚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高处50万的罚款;有主观故意性,有在账上列支的,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属于虚开发票罪。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案例六属于虚开发票罪,这是本不应该发生的。为了区区177.90万元的发票,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得不偿失。

云中飞的观点是:如果你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就不要发票了。

1、不要发票主动些,命运还能掌握在自己手上;而接收虚开发票,就会很被动,命运就交给开票给你的上家。

如果你接收了虚开发票,从接收了虚开发票的那一天起,你就把你的命运交给开票给你的上家了,你就变得很被动了,最快3个月,开票给你的上家可能就走逃(失联)了,只要开票的上家就走逃(失联)了,税务局就必然会找上门。

2、你不要发票,你就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最多补税、罚款、滞纳金,而接收虚开发票有可能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当时某冰冰在缴纳的8亿多,享受了首罚不刑。

3、不要发票,要不要纳税调整啊?呵呵,这个问题嘛,在小范围的场合,云中飞偷偷告诉你怎么处理。

附案例全文:

包钢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9份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网财经8月7日讯 (记者唐海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通告显示,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通告,经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9份,金额177.90万元,税额30.24万元。同时,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存在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0.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追缴税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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