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河北省税务局】滞纳金问题咨询

2021-08-16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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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地产公司分2期开发,1期已清算,公司报税人员人员在申报2期预缴土增税时,误将申报表项目分期选成1期。现税局要求公司申请退税并按原所属期重新申报缴纳,但由此会产生滞纳金。

因公司无主观意愿少缴税款,且客关上未对税收造成损失,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申请减免滞纳金?是否符合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

河北省税务局2021-07-3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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