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自建自用房屋作为售楼部和办公场所未申报房产税被税务稽查

2023-10-19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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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140**4847***

纳税人名称 广西**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崇市税一稽 罚 〔2023〕 2 号

案件名称 广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市环城东路与城南一路交叉口东北侧(红线外)建立临时办公楼自用,建造成本7,172,651.00元;2018年8月搬迁至正高国际家居建材广场1栋301、302、303、305、306、307、308、311、321、322、323、325、326共13间做临时办公室(存货转自用房产),共619.85㎡,单位成本2,569.72元/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16~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下:1.2015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172,651.00×70%×1.2%×3/12=15,062.57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5,062.57元;2.2016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172,651.00×70%×1.2%=60,250.27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60,250.27元;3.2017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172,651.00×70%×1.2%=60,250.27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60,250.27元(其中:2017年1月~5月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5,104.28元,2017年6月~12月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5,145.99元);4.2018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7,172,651.00×70%×1.2%×8/12+619.85×2,569.72×70%×1.2%×4/12=44,626.80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44,626.80元;5.2019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619.85×2,569.72×70%×1.2%= 13,379.86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3,379.86元;6.2020年你公司应申报缴纳房产税619.85×2,569.72×70%×1.2%=13,379.86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可减免房产税 3,344.97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 10,034.90元。综上,你公司2015~2020年合计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6月~2020年自建自用房屋作为售楼部和办公场所但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03,187.55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1,593.7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7-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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