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在使用期限内应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通常采用直线法,即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均匀的分摊其成本。通常,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情况:
一、单独计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二、建设期间土地摊销计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应计入在建工程,竣工后计入固定资产。
三、计入存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为“存货”核算。
四、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五、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