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评估价格是否含销售税费、开发利润等?
转让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旧房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是否含税?
根据法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实际有评估机构评出的重置成本会包括房产销售税费(营业税及附加),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时,是否需要剔除评估价格中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重置成本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费用。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估价目的,重置成本价包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但不得包括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同时,一般纳税人在转让旧房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重置成本价不应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对纳税人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对房产进行评估,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公式计税: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 增值额=计税价格-扣除额 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价格×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评估费用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
文章来源:评估师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