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开发成本分摊方法汇总——土增税篇
本文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层面的税收政策对房企开发成本土增税前扣除的分摊方法进行汇总分析。其中下文的“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其他开发成本”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一、国家层面政策
对于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计入相应房地产类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可采用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国家层面关于房企开发成本土增税前扣除的分摊方法汇总如下:
二、广东和广州层面政策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归集。
不能的:
同一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内的土地成本及其他开发成本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成本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不同清算单位: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先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不能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占地面积法分摊。
广东省和广州市关于房企开发成本土增税前扣除的分摊方法汇总如下:
三、分摊方法汇总首先按照受益原则下的直接成本法分摊各项成本,无法按照受益原则分摊的,再根据:
文章来源:李媛 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