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23-11-15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323 点击收藏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受让土地,根据取得土地的用途与目的,以及所适用的会计制度,分别不同会计处理:

一、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应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累计摊销”,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准备开发商品房的,应作为存货核算,开发产品时转入“开发成本”,构成商品房的成本。

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赚取差价的,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需要分期摊销。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五、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统一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后续统一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如企业购进的商品房,一般都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会再单独确认“无形资产”。

文章来源:智慧源财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