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处置涉税问题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形式处置破产财产。但不论是通过拍卖、变卖还是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在税法上均作为销售对待,都会产生纳税义务,均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法律知识及实际办案经验,梳理解读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涉税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竞买人支付拍卖款项后,管理人除了需要向竞买人交付相应财产外,需要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的,还需要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应权属转移手续。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破产财产处置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破产财产承接方是否存在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如符合规定,均应当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待遇。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属于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财产在处置过程中必然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务中破产财产大多都经历多次流拍,导致最终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扣除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后,都不产生增值税额。
但是对于破产企业账目混乱、土地成本相关资料缺失、费用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重置成本进行评估,或者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相应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但是在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应按清算期间为一个申报期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但是破产财产处置后所得款项在缴纳相应资产处置税费后,依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位清偿各类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导致债权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清偿损益在债务清偿完成前无法确定,更无法确定清算所得,无法预缴企业清算所得。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权
该税种与破产财产处置没有直接关联性,但是需要在处置破产财产时考虑并解决。一般情况下,如破产企业欠缴破产受理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照税款债权予以处理。
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管理人可以申请减免。但是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决定主体不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文章来源:劳金晶律师 破产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