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提示

2020-07-0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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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铁门关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协查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一些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企业收到虚开的材料、设备等普通发票的情况呈多发态势。长期以来在建筑行业内,挂靠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营方式,但在营改增后,原来挂靠经营的方式存在的风险点越来越多地显现。在此,税务机关郑重提示:

01、普票虚开会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挂靠行为有风险

被挂靠单位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一旦挂靠方存在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并入账,违法行为责任将归属于被挂靠方,轻则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重则涉及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3、现金交易不可取

实务中,如果认为相关经营业务涉及金额不大,买卖双方欲采取现金方式交易的,请切记:此方式存在风险,万不可取!政策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4、税局代开有保障

如果存在劳务(货物)提供方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形,可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相应的发票。千万不要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要认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较为薄弱、有漏洞可钻。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所涉及的项目多、金额大,工期复杂,尤其是在涉税方面更是有着诸多风险点,一不留神,可能就会栽跟头。

文章来源:铁门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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