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不对外出售的非人防车位,土地增值税能扣除吗?

2021-06-07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2387 点击收藏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池州市一房地产企业,我司开发的一个项目:前期我司非人防地下车位准备出售给业主,但该举措被当地政府叫停,当地政府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回复:我县住宅小区车库均规划为公共车库,以协议书方式约定一次性收取车位使用转让费、车位租赁金行为涉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上述情况,我司该项目非人防车位均未对外出售,按政府要求守法经营,前期公示业主作为公共配套处理;当期我司面临土增清算,请问领导:

1、在土增清算中,上述我司非人防地下车位成本可以作为公共配套处理扣除成本吗?

2、作为公共配套处理,除了公示外,企业还需要做什么吗?

公司老板一直监督财务该项工作,老板也看了21号公共第四十条说应该符合条件:政府不给卖,如果税局再不允许扣成本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谢谢领导百忙中抽空解答!希望能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