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无产权车位所得税前成本处理

2020-09-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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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所得税前成本处理

我司于烟台市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不计容积率、无产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以出售使用权形式进行销售。

请问可否适用2009年31号文约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将其成本分摊至地上计容可售产品中。后续销售车位时只结转收入,不再结转成本

山东省税务局2019-10-23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您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该条款,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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