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提前调整税会差异,滞纳金超千万元

2023-10-2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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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申报所得税缘何与财务报表相差0.5亿元?

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正确地填报预缴数据,是每户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来说,利润总额的填写直接影响企业当期预缴税款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提前调整税会差异、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税务风险。

01、典型案例:两张表上数据相差0.5亿元

A企业是一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连续多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增长。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A企业预缴申报表中填列的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为25.68亿元,而同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为26.18亿元,相差0.5亿元,差异率近2%。税务人员掌握该情况后立即觉察到,A企业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主动联系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通过与A企业财务人员深入沟通交谈,查看企业提供的会计账目、银行缴款单等资料,税务人员最终确认,A企业在填报预缴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项目时,提前进行了税会差异调整,按照纳税调整后的数额进行填报,从而导致申报表“利润总额”小于其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

02、政策分析:预缴申报时暂不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预缴申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三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实务中,大部分企业持续经营、会计核算健全,通常按照实际利润额来进行预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利润总额”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再根据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实际利润额”。换句话说,企业预缴申报时,其申报表中“利润总额”项目填报的数额,应与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项目所列报的金额一致。

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预缴申报时需要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额填报了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项目——这其实是对预缴申报政策了解不透导致的。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辅导,A企业积极配合,修改了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最终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1286.87万元。

03、案例启示:对“纳税调整”处理要谨慎

通过对A企业的处理,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举一反三形成核查机制,在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大数据筛查比较和后续管理,逐户分析纳税人财务数据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与A企业类似的情况。经辅导,相关企业已经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税务机关提醒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才需要对所有的税会差异进行逐一调整。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建议企业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完整填报“利润总额”等相关栏次内容,不可没有依据地做出“纳税调整”安排,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否则,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纳税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纳税信用等级降低等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2009-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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