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员工旅游奖励,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2020-01-2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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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花样也是多种多样,有物资奖励、有股权激励、旅游奖励也是非常普遍,可是,面对旅游奖励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业务描述

某汽车4S店为了激励销售顾问完成销售任务,对达成年度销售目标的销售顾问,公司免费提供欧洲7国游,同时,可以携带家人一同出国旅游。

那么,对于公司提供的奖励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公司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公司对营销人员进行的旅游奖励,应该根据所发生费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家属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如果公司组织参观的是一些“革命纪念馆”、“毛泽东故居”等具体教育意义的地方,则属于“红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这样一来,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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