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警惕: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

2021-06-2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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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常出现各种无偿业务,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服务的无偿提供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产品和资产的视同销售比较熟悉,但对于服务的视同销售往往认识不足,下面将常见的无偿提供服务类型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纳税主体之间无偿提供房产租赁服务

#案例1#

母公司购置1000平方写字楼,自己用不完,因此将空置房屋无偿提供下属两家子公司办公使用。

#案例2#

自然人张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在自己控股的另一家公司购买的房屋中办公,未收取房租。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典型的无偿提供房产租赁服务,无论真实原因是什么,均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税务机关一经发现,比照周边同时期房屋租赁价格给予核定,并要求母公司和张三关联公司缴纳相关税费:

1、增值税:公司出租房屋按照核定价格适用11%税率,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5%简易计税。

2、房产税:由于是无租使用,房产税情况较为特殊。按照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由于税务机关较容易找到使用人,因此规定使用人代缴纳,但实际纳税主体仍为房产所有人。

3、所得税:由于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无偿提供服务这一项,因此不需要核定。

#案例3#

A企业将商铺租赁给一家超市,合同按照十年签署,约定第一年免受租金,第二年按照100元/平方收取,以后每年递增7%。

#案例4#

B企业将写字楼租赁给C企业,合同约定三个月免租期作为C企业装修时间。

这两个案例中,都设定了免租期,A企业是因为商铺商业氛围需要培养,B企业是因为C企业无法使用毛坯房需要装修。虽然看起来也是未收取租金,但将整个租赁行为整体看待,实质上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合理商业目的。但这给财税处理带来了巨大的争议:

1、增值税:免租期是否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这才彻底消除了争议,统一认识。

2、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免租期如果没有预收租金情况发生的话,当期不涉及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核算需要按照直线法平均计算确认每一年度租金收入,在免租期虽然未收取房租,但仍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样一来同所得税就产生了巨大差异,需要在每一年汇算清缴进行调整,免租期当然是调减处理,未来可能还需要调增处理。

上面四个案例汇集了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况,需要记住的原则是:无租使用必须视同销售,租赁合同设置免租期无需视同销售,但可能引发会计和税法的巨大差异。

二、纳税主体之间无偿提供贷款服务

除了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实务中大量存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可能是企业借款,也可能是个人借款,可能是关联方,也可能是非关联方。

#案例5#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经营所需资金4000万元,子公司一直无偿使用长达三年。

这个案例中就是典型的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母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6%,公允价值税务机关通常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利率来核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6#

自然人张三向D公司借款2000万元,约定利息每年18%,但张三不提供发票。因此D公司被迫在账务处理中显示为无利息借款,并将支付的利息冲减了本金。

该案例比较特殊,实质上有利息,但由于未能提供合规票据企业将其隐藏,实务中税务机关如未发现支付利息会认定为无偿提供服务,如果发现支付的利息则会涉及到D公司必须就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两头存在风险。

三、服务企业无偿向客户提供服务

很多服务企业如餐饮、酒店等行业,常常存在很多招待行为,通常为无偿服务。

#案例7#

某餐饮企业2017年1月发生招待餐五次,企业财务根据流水单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案例8#

某酒店企业2017年1月总经理签字批准免单房十间,企业财务未做任何处理。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无偿提供服务,根据增值税政策需要视同销售缴纳6%增值税,所得税不需调整。

四、无偿+有偿的全新商业模式

随着商业模式的创新,出现很多无偿+有偿的运营模式,究竟是否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呢?

#案例9#

某商标代理服务公司,承诺办理商标注册免费,但后续策划设计、诉讼服务则需要收费,通过免费模式在很短时间积聚大量客户。

这种情况究竟是不是无偿提供服务?看起来好像是,但站在商业模式角度,使用免费吸引客户,最终在其他地方取得收入,典型的“羊毛出在狗身上”,那么商标注册业务的成本费用就自然计入了整个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因此从整个完整模式来看,不应该认定为无偿提供服务。

文章来源:李舟整理    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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