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12366北京中心】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问题

2020-10-26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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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问题

您好,请问我公司土地系营改增之前购入,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开发,适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土地款发票能否抵减增值税销项税

12366北京中心2020-10-10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取得的营业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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