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三通一平”费用是否组成契税计税依据

2020-10-3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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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一平”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业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进出场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在实务中,政府拍卖土地有的是进行了“三通一平”,有的是未进行“三通一平”,而是由受让方自行“三通一平”,自行“三通一平”费用是不包括在拍卖价之中。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三通一平”费用,因此,受让土地的成交价中所包含的“三通一平”费用不能从契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企业通过招拍挂受让的土地,在土地受让之后发生的“三通一平”费用不组成契税计税依据,原因是该费用是发生在土地成交总价之外。

文章来源:  黄时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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