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装修费用都能计入开发成本吗?

2021-03-0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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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销售精装修住宅,装修标准中带厨房电器和橱柜、玄关柜等,在电器和橱柜未单独作价,购房合同只有一个销售总价的情况下,电器和橱柜的实际成本是否可以土增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4

二、广州

《穗地税函[2014]175号》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九鼎财税提示:
我们在咨询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如下:
(1)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硬装),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
(2)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软装),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广州除外。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家具家电应计入固定资产。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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