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还能属于“老项目”吗?

2022-06-01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1481 点击收藏

问:因施工方和建设方变更,重新申领了施工许可证,适用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我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规章主要规定了两种需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这种情形,再开工显然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是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那么如果,中途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如何确定老项目或新项目呢?

笔者认为,应区分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情形具体而定。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该以新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开始不同程度施工。比如老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而新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此时该项目如果按照新施工许可证日期,不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纳税人前期的投入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值税负增加。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形应该允许企业依据老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确定是否为“老项目”。

针对房地产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规定,也体现了上述思路。

文章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