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还要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的质量吗?——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数量、质量
B企业是一家环保工程企业,在申报年度之前共获取专利6项,技术领域主要为“七、资源与环境(三)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3.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该企业50%以上的高新收入所属技术领域为“七、资源与环境(一)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1.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问,该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依照B企业高新收入的取得情况,应当对污水处理技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但公司的6项实用新型均为垃圾焚烧领域,也就是说,对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缺乏知识产权作为支撑的。实践中,企业往往对知识产权只重量,不重质,但新规对知识产权采用定量和定性双重评价的方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研发技术→孵化产品(技术)之间的关联。
建议2:
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
1.重视知识产权数量的申报,对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起到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要积极申报,尽可能多的获取知识产权。
2.注重知识产权与最终研发产品(服务)的关联。高新产品或服务的产生需要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实践中也存在现有技术,后根据技术申报知识产权的情况),技术支撑做研发,最终形成产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