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非本项目税费(成本)、少申报收入

2017-02-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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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项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01,600, 项目建设起止日期20113月至20142,企业申报收入465,962,661.40元,营业税13,179,993.07元,城建税1,630,554.03元。

解析:

1、企业申报城建税1,630,554.03元,倒推计税基础

1,630,554.03÷7%=23,293,629.00

企业录入营业税13,179,993.07,增值税=23,293,629.00-13,179,993.07=10,113,636.26, ①根据营业税倒推收入=13,179,993.07÷5%=263,599,861.40,②根据增值税倒推收入=10,113,636.26÷5%X1.05=212,386,361.46;总收入=+=475,986,222.86元,企业申报收入465,962,661.40

根据税金倒推收入与企业申报收入相差10,023,561.46元,由此可见:企业在申报时,税金和收入至少有一个申报不准确。

2、根据财综2007 7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企业申报的成本中有2014519日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44,410.06*3.5/=427,758.31元,从建筑面积跟时间点上都与本项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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