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解读(1)|贵州高院再审改判:土增税清算中车位公摊面积认定存疑,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补正机会

2026-10-0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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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要 旨

诚信政府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要求在程序透明、政策稳定、利益平衡等方面体现善意和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即将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的认定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计算和适用税率的认定,报税材料仅载明公用建筑面积总数而未明确每个车位公摊面积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可售面积的机会,不得径行作出对纳税人重大不利的处理决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2025.06.25

关键词:行政/征缴税款/土地增值税/诚信政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一、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案涉房地产项目,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3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龙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安龙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对某房开公司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安税二分通〔2023〕10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就清算审核意见进行交换,并对某房开公司的陈述报告作出答复。2023年4月10日,安龙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作出安税二分通〔2023〕1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117号税务事项通知),核定某房开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185.65万元。

某房开公司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龙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安龙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安龙县税务局作出安税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复议决定),维持117号税务事项通知。某房开公司仍不服,认为117号税务事项通知以案涉项目地下车位专有面积计算车位建筑面积错误,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117号税务事项通知及2号复议决定。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3)黔2322行初20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4)黔23行终2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房开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高院作出(2024)黔行申72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黔行再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117号税务事项通知及2号复议决定,责令安龙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二、再审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117号税务事项通知及2号复议决定中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内容是否合法,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在现有报送材料可能对纳税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能否径行作出处理决定。

(一)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的认定直接影响扣除项目计算和适用税率。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贵州省清算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总成本费用原则上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下车位开发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总成本费用×地下车位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双方对“建筑面积=专有面积+公摊面积”不持异议,但某房开公司提交的报税资料未明确每个车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安龙县税务局第二分局遂依据车位产权面积(未含公摊)认定可售面积。由于土地增值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可售面积的认定不仅影响扣除项目,还进一步影响适用税率。

(二)明知材料存疑且处理结果对纳税人重大不利,税务机关应给予补正机会,径行核定违反诚信政府和正当程序原则。贵州高院认为,安龙县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可售建筑面积认定问题并发函询问自然资源局,系积极履行审查职责,应予正面评价;但诚信政府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在于保证执法结果实体上的正确,而非仅仅完善执法程序。建筑面积包含专有面积和公摊面积,系《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的明确规定,也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普遍共识;且全省部分地区已将产权车位公摊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执法口径不统一有违“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机关在明知以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面积的机会。

据此,贵州高院认定:安龙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径行以地下车位专有面积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将地下车位公用建筑部分成本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对某房开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17号税务事项通知、2号复议决定明显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三、实务要点

1. 土增税清算务必重视车位面积口径,报送资料应明确单个车位公摊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按专有面积还是含公摊的建筑面积计算,直接决定成本分摊比例,并通过超额累进税率放大税负差异。开发企业报送清算资料时,应随附测绘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明确每个车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避免因资料缺项被按不利口径核定。

2. 税务机关明知处理结果重大不利时负有给予补正机会的义务,纳税人可主动主张正当程序权利。诚信政府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材料存疑且处理结果对纳税人有重大不利影响时,给予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的机会。纳税人在审核意见交换、陈述申辩阶段应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并留存记录,为后续救济固定证据。

3. 税务处理明显不当的,复议、诉讼直至再审仍有改判空间。本案纳税人历经一审败诉、二审维持,最终通过再审实现117号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全部撤销、责令六个月内重作。对核定口径明显不当、执法尺度不统一的税务处理决定,应坚持依法救济,并可援引诚信政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平等执法要求强化论证。

文章来源: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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