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6年年度热点问题——增值税部分

2017-02-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3280 点击收藏
关键词: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

  1.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3.怎么判断某项增值税业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如何理解不动产租赁中“取得”的概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6.全面营改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7.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8.生活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9.某企业为建材城,主要业务为出租摊位,该笔业务是按照出租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还是按照生活服务业征收?

  答: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10.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11.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明星代言,若只约定使用明星的肖像权属于广告服务还是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答:对明星个人而言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13.营改增后,提供杀虫灭蟑服务,应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居民日常服务。

  14.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15.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16.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17.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18.汽车抛锚后,拖车救援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生活服务业?

  答: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

  19.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20.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2.出租燃气管道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出租燃气管道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23.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暖气卸水、电压增容服务,单独收取费用,适用什么税目?

  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4.房地产企业只负责拆迁、平整土地,是否按建筑业征税?

  答:是的。属于建筑业——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6.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7.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28.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9.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0.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31.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32.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3.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34.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5.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36.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37.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38.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39.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0.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提供的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41.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

  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42.财税〔2002〕191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上述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

  43.代客泊车服务应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4.提供道路划线服务,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市政市容,按照居民日常服务。

  45.酒店实行积分奖励制度,客人每消费一元积一分,当积分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兑换相应房型,免费住一晚。积分赠送的服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应缴纳增值税。

  46.企业办活动,请了甲公司搭建活动所用帐篷,其中原材料都由甲公司提供,活动结束后,甲公司收回帐篷。企业支付费用时,甲公司的人工劳务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照什么项目计税?如果合在一起计算,按照什么项目计税?

  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47.酒店旅馆在房间内为顾客提供的食品饮料、计生用品等单独计价的物品,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8.酒店出租会议室,并提供会议用设备、服务员盯会服务、茶水服务等,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会议服务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9.营改增之前在地税领用的停车收费定额发票,领票时已按3%的税率缴纳过营业税,过渡期内如继续使用这些定额发票,在国税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50.出租气模场馆给其他公司做活动场所,此项收入按何种税目缴税?(气模场馆,即由充气模型形成的场地。)

  答: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51.公园内为游客提供的游船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文化体育业。

  52.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电梯进行保养维护,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53.园林养护中的浇水、施肥、杀虫服务,如放弃免税,应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其他生活服务。

  54.本公司是一家零售销售企业,公司推出会员卡,会员卡是需付费购买,顾客凭会员卡购买商品可享受优惠价。公司的这笔会员卡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会员权的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55.从事高速公路收费的纳税人收取的道路围栏毁损赔偿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征收增值税。

  56.文印店的打印、复印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57.烹饪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均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58.购进话费充值卡后加价销售,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购进话费充值卡后加价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9.客人在境内报名出国旅游,旅行社向客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客人提供国际机票、境外酒店、境外交通、境外景点等服务,并安排员工在境外全程为客人提供以上服务的陪同,是否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

  答: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

  60.纳税人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客户通过ETC缴费后由交通部ETC拆分中心统一将收费分配给各高速公路企业。现存在如下情况:如果车辆3月份通行,该数据交通部ETC拆分中心在5月份才能向各路段的高速公路企业下发ETC拆分数据信息,随后该企业才会收到款项。纳税人咨询针对这笔款项,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61.出版社为投稿人的论文提供的校对服务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该收费独立于版面费)

  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

  62.为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提供军训服务,收取军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

  答:可以免征增值税。

  63.纳税人经营一家网站,出售电子资料,此资料是纳税人用调研获得的企业案例,在网上提供一些方案。请问该业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64.商场从电影院购进电影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电影放映服务简易征收?若不能简易征收,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电影票,不视同销售。

  65.商场从购进餐饮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适用税率多少?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餐饮票,不视同销售。

  66.建筑行业纳税人为分包方,对于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建筑服务和加工服务,(加工服务:购进钢材等原材料,下料,切割,焊接,形成有限支撑的小建筑构件),此项建筑分包合同,建筑服务和加工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建筑服务一并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兼营分别核算?若分别核算,17%的加工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项扣除?

  答:上述情况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67.速记服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速记服务应按照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68.对大型设备的清洗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对建筑物的清洗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其他现代服务。

  69.铁路钢轨焊接,是将铺设铁路线路上的钢轨焊接起来,由原来的短轨变成无缝线路,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部门铺设线路工程使用。我单位有一个铁道部批准的焊轨厂,专门进行钢轨焊接业务的。请问:该项焊轨业务适用税率应当是多少?(原营业税是按照建筑业缴纳)

  答:该项焊轨服务按照提供建筑业服务缴纳税款。

  70.销售产品售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企业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4.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才能给与专票,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已在“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网站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6.民办非企业性单位能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申请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3%.

  4.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5.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6.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7.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北京的二手房,税负变化大吗?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税负基本保持一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9.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12.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4.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1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16.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7.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8.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9.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23.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24.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1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25.营改增前发生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6.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7.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8.旅游企业承办境外旅游如何取得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承办境外旅游无法取得上述凭证,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

  29.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可否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5月1号以前自建一房屋,但在5月1号以后竣工,竣工后欲出租,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31.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实际尚未竣工,仍在进行中,5月1号后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话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3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收到预收账款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吗?

  答:不可以。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对外支付的分包款。

  34.营改增后,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5.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6.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未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7.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38.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39.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40.工厂车间、酒店等购进的保洁服务能否抵扣进项?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41.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抵扣了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2.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43.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44.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45.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46.园林工程中涉及老项目用什么单位的批准许可证作为适用老项目的依据,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7.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8.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种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9.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50.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未变更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该项目是否还可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答:可以选择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1.营改增之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混合销售吗?

  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按照以下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并依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2.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办公用房,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但是5月1日后还会发生后续的建筑款,建筑单位营改增后就该部分尾款给我们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是适用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53.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计税方法,是否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4.营改增之后,酒店为住宿旅客同时提供的餐饮、游泳池、娱乐设施、洗衣、打印复印等服务,应该如何征收增值税?是否区分上述附加服务单独计价?

  答:酒店为住宿旅客同时提供的餐饮、游泳池、娱乐设施、洗衣、打印复印等服务,单独计价,应按照各个业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55.企业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有多个承租方,针对不同的承租方,是否可以分别选择按照一般纳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答:出租不同的房屋,给不同的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6.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纳税人为ETC充值取得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项目为“代收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5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可以减去代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福利费?

  答: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8.ETC充值,取得的某高速公路公司通行服务费发票是否为通行费发票?能否作为财税(2016)47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的有效凭证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答:ETC充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59.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差额征税,准予差额扣除的代发工资部分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如果是实发数,企业的发票是本月开具,差额部分的工资是次月发放,如何开具发票?

  答:准予差额扣除的代发工资部分是应发数。

  60.单位购买的桶装饮用水,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

  61.企业员工的工作服洗涤,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按照居民日常服务中洗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用差额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企业是否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3%征收率和5%征收率?选择后是否可以变更?

  答: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就不同项目选择不同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3.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此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5月1后通过法院破产拍卖取得,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扣除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

  答:纳税人需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4.某建筑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10月,现在纳税人和总包的施工方签订了电梯安装的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之后,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咨询自己是否适用这一条,为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

  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分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分包单位为该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选择差额征税,其扣除的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以何种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实际支付工资、发放福利的单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66.购买货币型基金,一块钱一股,一个月一次以股数形式进行分红,之后卖出,请问增值税怎么缴纳?若转让货币型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100块买了100股,一年分红100股,期末卖出150股,那这150股的成本怎么确定?

  答:按比例分摊期初成本。

  67.某建筑行业纳税人属于项目分包方,对于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服务和加工服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具3%建筑服务和17%加工劳务的发票。其总包方对于此笔建筑老项目也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咨询,17%的加工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项扣除?

  (纳税人提供的业务是:(1)加工:购进钢材等原材料,下料,切割,焊接,形成有限支撑的小建筑构件;(2)安装:将小的建筑构件,运输至建筑地点,安装组装成钢结构的房屋主体,类似于央视,鸟巢等。纳税人称在未营改增之前,如果合同里写明有加工和安装两环节,视同于混合销售,总包方针对两部分款项都可以扣除。如果只提供加工服务,不安装,总包方无法扣除。)

  答:如果属于建筑业(建筑业混合销售)服务的,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如果不属于建筑业服务的,则不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68.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69.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农业技术培训免增值税吗?

  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上述范围内的农业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没有运输工具怎么征收增值税?

  答: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6.境内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7.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或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一、纳税人按照29号公告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跨境行为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二选一还是两个都需要附送?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应提供购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不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供购买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适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2.农村集体土地因拆迁建设,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村委会)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13.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

  16.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7.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的健康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18.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理时限和具体流程?

  答: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1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2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的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3.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4.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25.企业为学校提供食堂托管服务,是否可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又转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免征增值税。

  27.企业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选择放弃零税率适用免税,请问办理免税备案是企业做一次备案以后该类项目均可适用免税,还是需要每个合同做一次备案?

  答:需要每个合同做一次备案。

  28.区政府授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公司进行征地补偿,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是开具给政府部门,而是开具给房地产公司的征地补偿费发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可以代开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9.网厅增值税优惠备案哪些优惠需要每个项目均进行备案?哪些项目只需备案一次?哪些项目每个月享受优惠时都需备案?

  答:简易征收备案是纳税人简易计税资格备案。除文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36个月内只做一次备案即可。

  免税备案事项不同的事项有不同的到期时限,有的是有确定有效期的,有的没有,无法笼统回答。目前免税事项中同一事项需要多次备案的,一个是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一个是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集训、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0.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备案后系统提示税务机关接收失败,该事项已备案过,是什么原因?

  答:由于增值税优惠备案模块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四项备案,允许纳税人按照合同进行备案,但金三是按有效期资格进行备案,无法重复备案,系统会提示重复备案的报错。纳税人只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上报保存产品备案信息申请即可,返回失败下方有具体的失败原因,纳税人未即时查看。系统失败状态提示将现有的“失败”修改为“失败,请点击查看失败原因”。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3.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6.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统一采取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方法。

  7.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8.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答:不属于。

  11.营改增后,哪些项目的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13.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14.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15.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6.5月1号之前提供营业税劳务但没有开具发票,5月1号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适用税率选择多少?是填开0还是按照对应服务的适用税率?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17.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但未缴纳,5月1日之后,税款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交税款,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

  18.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本期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部分,在附表二哪里体现?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一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19.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20.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21.北京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2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在国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相同吗?

  答: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25.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27.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9.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不动产租赁,预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月做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0.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建筑服务,应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

  答:按季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3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否需要填写原营改增项目?

  答:需要填写所有营改增项目。

  3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第10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的是本期购进不动产的全额还是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

  答:第10行填写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或者40%部分。

  3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如何备案?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在网厅进行多次备案?

  答:纳税人可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选择“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按照自己适用的简易计税政策选择相应的备案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35.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6.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之前申报填附列资料四,现在应该填在哪里呢?

  答: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7.什么情况下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8.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39.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40.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4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43.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4.建筑业预缴税款的金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预缴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正式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45.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产之日起30日内。

  参照法次年核定扣除标准:当年1月15日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对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6.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本季度销售额包括代开部分不超过9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于代开的部分,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代开专票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列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者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小微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以及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代开专票预缴税额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47.既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又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是否必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企业,即使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48.房地产企业销售老项目(现房)收到的房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9.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部分发票在营改增后该如何填报?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再就该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

  50.《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什么勾稽关系?

  答:《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51.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全部进项税额填入该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本期允许抵扣的60%填入该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52.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留待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53.企业销售旧货,已在税务机关做过旧货的简易征收备案,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

  答:需要。暂时填写在销售固定资产一栏。

  54.小微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55.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56.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应如何计算填列?

  答:小微企业免税额应根据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57.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的增值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58.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时是否应扣除代开专票的部分?

  答:是的,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部分销售额。

  5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9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60.网厅简易计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已经受理通过,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上没有税务机关的章,是否需要去大厅补盖?

  答:备案表上应套印有税务机关的章。

  61.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可以。

  62.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63.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64.房地产企业跨区县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已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这类办理临时登记的项目部能否在项目所在地国税申请增值税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答:北京市房地产企业跨区县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手续。

  65.金融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在贴现时一次性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在票据到期日内分期确认?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确认。

  66.银行销售贵金属原来按月申报,营改增后银行业统一按季度申报。请明确营改增后贵金属业务的纳税期限问题。

  答:按季申报。

  67.建筑业企业在北京跨区经营,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办理。

  68.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选择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差额征税不需要备案。

  69.目前网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没有不动产租赁和销售不动产事项,是否这两项业务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答:这两项目前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70.个人出租房屋业务,收取租金时已按规定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租房业务已经发生),应在哪里开发票?国税还是地税?开票项目写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违约金?

  答:个人出租房屋收到的违约金应作为不动产租赁的价外费用在地税开具发票。

  7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该就预收款部分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还是应就预收款部分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72.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申报的,那么当月认证专用发票后,季度终了才申报,是不是会有影响?

  答:当月认证通过的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季度申报时可以抵扣,如无法比对通过,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零解锁。

  73.建筑工程14年已经完工,合同约定尾款在2015年7月支付,剩下没有支付的尾款,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工程跨地区,是否需在建筑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且需要在建筑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

  74.某公司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需进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备案,在网厅备案过一个老项目后,隔天再备案其他老项目时提示“该纳税人已备案过此项目,36个月内不可再申请”,如何处理?

  答:建筑企业36个月内做一次简易征收备案即可。

  75.网厅备案,建筑企业简易计税36个月只需备案一次。企业就某清包工项目进行了简易计税备案,那么是否企业36个月内新增清包工项目均应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自由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如果其中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是要放弃优惠备案,36个月不能变更吗?放弃备案的话,是所有的项目都放弃,还是可以只放弃其中一个项目?企业甲供工程项目和建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答: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或者是一般计税。

  76.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发现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请问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把上述负数销售额,视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行或者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因为“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不能出现负数,纳税人可以下期继续冲减这期没冲减完的红字数)。

  7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是否可以填列负数?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可以填列负数。

  7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1%,需要填列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9.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该表。

  8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先支付了首款,交房前缴足了全款,预缴税款的时间应如何确定?支付的尾款是否应计入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额?(全款属于合同约定预付,实际交房时最终销售款会因为有面积差而有变化)

  答: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人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81.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形式销售房地产,在交房之前发生退房的情况,那么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申请退税。

  82.小规模纳税人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时,提交成功后,下期可直接将负数部分填入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栏么?还是需要单独申请退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时,提交成功后,下期不可以直接将负数部分填入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栏。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在下期纳税申报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手工抵减。

  8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之前月份都可以自行填写,本月升级系统之后无法填写,是什么原因?

  答:第15行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七、增值税-发票管理

  1.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1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13.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15.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2016.5.1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2016年5月1日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1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8.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9.2016年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找不到商品编码,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正常联网情况下,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或者提示强制升级。如果在开票系统中无法查找到新编码,请连接互联网按照系统提示升级开票软件。

  23.2016年5月1号以后发现原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有误,如何处理?

  答:如果纳税人还有剩余的地税发票,可以自行开具负数发票;如果已经没有地税发票了,可以在收回地税发票全部联次并作废后,再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4.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25.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6.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2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代开。

  28.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9.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的分包款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30.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后自行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1.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票时能否就差额部分全额开具增普票,其他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32.旅游行业,已经差额开票,是否还可以针对已经差额的部分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

  33.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34.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值税发票。

  3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38.营改增后,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该文件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9.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0.企业从街道、居委会等无税务登记的单位租入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3万以下,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给个人用于消费,不可代开专票。

  42.企业与商场签订协议,消费者使用企业的卡在商场购买货物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最终由企业将这部分折扣的费用补给商场,商场是否可以给企业开专票?

  答:折扣部分的费用,商场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该项业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可以自行开具,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税率可以选择,应该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符合自行开具条件的,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选择,可通过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税目。

  44.购货方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未认证,销货方企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办理认证,但是销货方在开出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购货方丢失该发票期间办理了三证合一,税号有变化,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是否还可以认证?若不可以,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下,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认证。

  45.保险公司为很多辆车上车险,汇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附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税率在清单上面显示,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是正确的,税率的栏次为空白。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有效吗?

  答:如果清单上开具的是不同税率的事项,发票票面栏次会出现空白的情况。

  46.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在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请问该种情况如何勾选?

  答:勾选“是”享受税收优惠。

  4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扣缴增值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月还是按季开票?

  答:保险公司是按月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保险公司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48.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车船税是不是凭备注栏内容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该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49.税控系统升级之后,纳税人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怎么处理?

  答: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如果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50.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该给纳税人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