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按比例扣除。反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