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2017-12-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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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因资金紧张等各方面原因,预提了6000万的广告费用,预提后一季度暂不用预缴企业所得税,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虽然对预提的广告费因未取得合法票据进行剔除,但是从一季度预缴一直到汇算清缴有什么隐藏的税收风险呢?

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的规定,该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预缴和汇算清缴在纳税过程中是两个阶段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按照整体来定。即:企业少预缴了,不会以少预缴的税额来定偷税,最终要看汇缴后的结果(该企业在汇缴后对预提部分已剔除),相应的滞纳金要根据预缴期来判断。(注:《企业会计准则2006》已取消了“预提费用”这一会计科目)

友情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如果纳税人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那么因少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加收的滞纳金部分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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