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2016年1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
1.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在实名办税采集时需要采集的信息都一样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附件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具体安排》的规定:“存量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采集办税员信息,存量纳税人信用等级B级的存量纳税人采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信息,存量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C级与D级的存量纳税人、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存量纳税人以及增量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等的信息。”
因此,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在实名办税采集时需要采集的信息是不一样的。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缴销需要罚款吗?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缴销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3.我公司向A子公司借款,再将该借款借给B子公司,这样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1、你公司的贷款不是向金融机构取得的,不属于统借统还,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统借统还业务应由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给下属机构,上述业务与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不符。
4.自产自销的珍珠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动物类……
(一)水产品
……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未加工成工艺品的珍珠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未加工成工艺品珍珠可以免征增值税。
5.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养猪场用的粪污水处理设备,是否可以按农机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
因此,你公司销售的设备如属于养猪设备中的刮粪清粪设备,可以适用13%税率。
6.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时,同时保留有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使用哪份材料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因此,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以取得不动产的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7.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的同时提供安装水表的服务,是否属于销售自来水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安装水表与销售自来水属于兼营行为,可以按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8.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对保险代理人(非企业员工)在达到销售业务目标的时候,给予实物奖励。购买奖品用于奖励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企业的员工,购进货物给予保险代理人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我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每年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应征收增值税?是否应区分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的股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系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非保本股息红利,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我公司转让二氧化碳指标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因此,你公司转让二氧化碳指标,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没有提供堂食,只提供外卖,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的规定:“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外卖食品,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1、现场加工制作;2、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需要注明的信息。
12.咖啡厅外卖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的规定:“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外卖食品,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1、现场加工制作;2、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需要注明的信息。
13. A、B、C三家公司签订三方协议,A公司给B公司销售返利,以销售折让的方式体现,B公司将折让金额转给C公司使用,C公司从A公司采购货物时可以直接从支付的金额中扣减该折让金额,A公司按扣减后的价格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上述三方协议下,B公司相当于将自己所享受的权益转让给C公司。在这个前提下,A公司向C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B公司对于转让返利行为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4.消费者到KTV唱歌,KTV收取包厢费并赠送水果和酒水的, KTV的赠送的水果、酒水属于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赠送的水果、酒水属于提供娱乐服务的组成部分,按娱乐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5.我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按照什么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16.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若纳税人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因此,若纳税人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即原适用的税率17%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的11%的税率,之前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全部追回后,方可以调整抵减。
17.实行差额征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500万标准是差额前还是按差额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实行差额征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按照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教育辅助服务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19.二房东将租入的店铺装修后转租他人,并收取了一笔装修补贴,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果二房东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转租给第三人,收取的装修补贴的应作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二房东转租他人是由原出租方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则单独收取的装修补贴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0.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中未规定是否保本,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中未规定是否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1.一般纳税人已经申领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申领电子普通发票?
,定局总局条款的政策解读》的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文件规定,目前没有规定纳税人不得同时使用纸质增值税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22.跨地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企业,申请汇总核算前的留抵税额应如何抵减?
答: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执行汇总核算前形成的留抵税额统一汇总至总机构计算分配。
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核算前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总机构,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传递的申报表计算汇总前的留抵税额。
23.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该项广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4.利用石粉生产砌砖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另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因此工厂对矿产资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末、粉尘等废渣也属于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废渣。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利用废渣生产砌砖,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5.我公司为企业提供节能环保服务,将节能设备先行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前两年因此节省下来的能源耗费全部交给我公司,这种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
如果仅是出租节能环保设备未提供配套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6.外建安纳税人为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还未审批的情况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做了简易征收备案。之后审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时间是5月1日以后的,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简易征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该纳税人在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按照承包合同上的开工时期进行备案是符合规定的,不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的影响,可以继续适用简易征收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7.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简易征收,其销售自来水的同时固定收取的管道维修费能否也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随水费固定收取的管道维修费属于销售自来水的价外收取的费用,一并计入销售自来水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28.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消费税能否也选择按季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因此,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可以按季申报消费税。
29.企业想申请使用百万元限额的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的意见》(闽国税函〔2016〕31号)的第二条规定:“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前防范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单台设备不含税单价超过十万元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且单笔合同不含税总价超过十万元的;
(3)持续生产经营,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百万元限额的专用发票。
30.我公司与政府签订PPP项目建设公路,三年建设期,七年回购期,回购期时有收取运营管理费,主要用于道路的维护修补,收取的这个费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
公路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属于“03”构筑物,因此对道路的维护修补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1.我公司有一个2013年完工的项目,现在收到该项目中被工程款中扣押下来的质保金,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纳税人当时未开具发票,现在收到的质保金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32.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借款给公司,公司超过结息日90天后仍无法偿还利息,是否需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该金融服务机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其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3.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34.取得境外机构出具的出库单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销售额。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因此,你公司应取得境外机构出具的款项签收单据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出库单仅作为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35.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纳税人将旗下一处门店转给他人经营应该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纳税人将旗下一处门店转给他人经营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转让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36. 企业在酒店租一个月的房间,酒店提供日常的清扫服务,是否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酒店提供客房出租并提供了日常的清扫等配套服务,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37.一般纳税人销售煮熟的蛏干,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煮熟的蛏干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煮熟的蛏干,税率为17%。
38.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检查而被停止发售发票,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因此,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9.建筑安装企业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包括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吗?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三、资格确认
……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包括营改增之前的应税营业额。
40.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被销售方误作废了,是否需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自行留存,不得退还给销售方,但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41.生产面膜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三条规定:“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因此,若是生产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5元/片(张)及以上的面膜,需要征收消费税。
42.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到税务机关备案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以上文件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3.我公司销售某豪华小汽车的销售指导价是135万,实际销售价为124万,开票金额也是124万,该车是否还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的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上述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不含税价”确定,“不含税价”低于130万元不征收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其计税价格。
44.小汽车在零售环节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
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因此,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45.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备案厂牌型号必须要跟合同的一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因此,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备案厂牌型号必须要跟合同的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46.超豪华小汽车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因此,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需要加征10%的消费税。
47. A公司生产石脑油半成品,把这个半成品销售给B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B再销售给我公司再继续生产石脑油,我公司可以扣除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的规定:“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因此,你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8. 2017年对于购置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是否还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改为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9.期货转让发生的损失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期货转让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50.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因公司无法偿还,个人股东将此债务予以免除。请问针对此笔免除的无法偿还的借款,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51.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化妆品制造业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进行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4、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因此,化妆品制造业的广告费支出扣除标准的特殊规定已执行到期,在无新政策规定之前只能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进行扣除。
52.接送公司职工的车辆修理费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用公司车辆接送职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非上市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财税〔2015〕65号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增资本金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来判断。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54. 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该项广告服务的发生地在香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5.出口退税申报时是否一定要提交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
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将货物运至保税区后出口的,在申报退税时才必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6.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购买方在产品出口时预付60%的货款,收货时再付清剩余的40%,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购买方未能及时付清尾款,但该企业已经做了出口退税申报,是否需要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因此,如果购买方未能按期付款的,出口企业可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已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受影响。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