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企业看过来~
近期,几项针对建筑服务企业的新政陆续颁布,包括《关于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两个文件的具体适用:
关于外管证电子化
外管证电子化在开具及报验环节简化资料报送,无需提供情况说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仅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取消原先30日报验期限的限制;在缴销环节,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同时取消纸质外管证的打印,实现外管证开具、报验、缴销全环节的信息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前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极大减轻了纳税人的人财物力负担,为其提供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外管证电子化仅在长江经济带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范围内施行,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及外出经营地都需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才可适用电子化的规定。
同时对机构所在地及外出经营地均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无需再申请开具外管证。
关于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比较之后可以看到,在原规定的基础之上,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将一种特殊类型的甲供工程单独规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排除纳税人自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可能。但该条也严格限定了适用的条件,一是简易计税主体仅限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二是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执行;三是甲供材包括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7]58号文第二条规定将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排除了原规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的适用。那么新政实施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实际收讫销售款项、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日期、服务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中的最早者。
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缴增值税义务应当区分对待,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以上规定除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消异地预征的之外(财税[2017]11号)。
文章来源:宁波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