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五条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文章来源:河北国税